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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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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6-06-05 10:05【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我们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 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 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 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九条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 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 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 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 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 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 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的《能源效率 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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