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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2020年02月18日16:13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政策。为便于企业了解使用相关政策,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税务局积极履职尽责,及时梳理汇编八大类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包括支持疫情防治机构、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研发攻关、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支持防疫物资流通、支持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等八个方面内容。

一、 支持疫情防治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研发攻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3.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4.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5.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6.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 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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