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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三)

2016年10月22日10:05 网络

第二十四条【金融支持】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

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制定。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的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进

口规定范围内的节能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等文件制定。

第二十六条【价格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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